稅收優惠
税收优惠用于投资优先项目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第290条,税收优惠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收法律,提供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人。
税收优惠的种类:
-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100%;
- 土地税适用系数0;
- 财产税按0%的税率计算税基;
企业所得税(КПН)
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组织,涉及新生产的建设和(或)现有生产的扩建和更新:
- 根据本法第302条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将根据投资优先项目通过利用固定资产(作为新生产或在投资优先项目框架内扩建或更新的生产)获得的收入,减免100%。
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组织,涉及其他非优先行业的收入,将按照一般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组织应当对纳税对象和(或)与纳税相关的对象进行分开税务核算,以计算税务义务。
如果投资优先项目的合同规定分期投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的项目,则分开税务核算应根据每一个投入生产的固定资产进行,按税务会计政策执行。
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组织不得对该项目适用本法典中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100%的规定。
- 确定根据投资优先项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组(小组)的折旧额,通过应用本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的折旧标准,计算这些组(小组)在纳税期末的成本余额。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最长期限:
- 对于新生产的建设:
- 从签订投资优先项目合同的年份1月1日开始;
- 不超过签订投资优先项目合同后的十个连续年度;
- 对于现有生产的扩建和(或)更新,除以下第3项所述情况外:
- 从投资优先项目合同中,最后一个投入生产的固定资产的投入使用的年份1月1日开始;
- 不超过三个连续年度,且自投入使用的年份后的1月1日开始计算;
- 对于现有生产的扩建和(或)更新,若投资优先项目合同规定分期投入固定资产:
- 从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固定资产的年份1月1日开始;
- 不超过三个连续年度,且自投入使用的年份后的1月1日开始计算;
此最长期限适用于每个投入生产的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是投资优先项目合同中规定的扩建和(或)更新现有生产的一部分。
土地税
实施投资优先项目以建立新生产的组织,在计算用于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土地使用的土地税时,将适用0的土地税系数。
最长期限:
- 从签订投资优先项目合同的年份1月1日开始;
- 不超过签订投资优先项目合同后的十个连续年度;
本条第一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将土地(包括其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情况。
财产税
实施投资优先项目建立新生产的组织,对于首次投入使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财产,按税基0%的税率计算财产税。
本条第一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会计和财务报告的法律规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资产,并且是投资合同附录中的工作计划所规定的。
最长期限:
- 从作为固定资产被首次记录的月份1月1日开始;
- 不超过八个连续年度,且自固定资产首次记录的年份后的1月1日开始计算。
本条第一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将纳税资产交由他人使用、信托管理或租赁的情况。